书接上回,前两期我们主要把电子烟的产业链和各国政策梳理了一遍,本期我们将从卷烟的主要税种和已经纳入烟草监管范畴的国家出发,来尝试分析国内将电子烟纳入卷烟的监管思路,以及国内电子烟品牌竞争的格局。
01、卷烟的主要税种
卷烟的烟草税覆盖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四个环节,每个环节均要征税。在税收方面,烟草税主要包括:烟叶税、消费税、增值税、进口关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这几种主要税种。
从生产到零售我们做了一张表格,具体税则以下图图表为例。
以卷烟为例,对当前的烟草税收体系进行梳理,可以简单的将纳税环节拆分为收购环节、生产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和进口环节,在各个环节扣除的税额不一样。除了必要的税种以外,在专项收益方面,烟草企业还需向国家财政上缴两项收益:一是国有资本收益,烟草企业需按照25%的比例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二是专项税后利润,烟草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税后利润的15%上缴专营利润。
税收的有点细,是不是没看懂?
下面,以中华牌香烟为例,将税收流程走一遍你就能够明白了。
02、以中华烟为例测算生产到批发各项税算
以中华烟为例,每包税额在60%左右,生产环节、批发环节占比高达93.35%。数据表明,一包软中华的综合税负约为59.42%。主要是由增值税和消费税组成,两者分别占到整体的19.37%和58.62%,生产环节和批发环节是卷烟主要的纳税环节;从传统烟厂来看,主要纳税的企业为中烟香港(6055.HK)。
03、参照各国将电子烟纳入卷烟的监管思路
其实看监管定位如何主要还是看将电子烟归类为何种产品最为关键,世界上目前主流有三种归类:1.消费品;2.烟草类;3.医药类。从电子烟的消费大国以及有完善法律政策的国家来看,目前美国、英国、日本和欧盟为电子烟的四大主要消费国。
下面我们来看看他们对电子烟的归类和相关政策都有哪些!
美国和欧盟国家会将电子烟列为烟草制品,其中欧盟只将含有尼古丁的电子烟产品列为烟草产品,并禁止或限制电子烟产品的广告、促销、赞助、跨境活动等,封闭公共场所内禁止使用电子烟产品;美国则主要集中于防止诱导年轻人消费电子烟,对调味口味烟弹控制较为严格,但控烟态度相对温和。
英国和日本则将电子烟归为医药产品和消费品,其中英国的医药电子烟必须经过标准的审批程序;消费类电子烟则限制广告及促销,禁止跨境电子烟广告及赞助;日本则将含有尼古丁的蒸汽电子烟烟油列为医药产品,其销售、广告、制造、进口分销均须依法获得许可证;仅允许私人进口少量医用电子烟。
从税率来看,英国虽规定电子烟作为药品监管,仅征收5%的减害产品税率,但目前暂未有产品通过药品级审核,市场上普遍使用的是具有消费品属性的产品为主,并征收20%的增值税。
美国的电子烟征税制度方面,美国联邦层面暂无征税,各州市正陆续推进电子烟的征税制度。从税率来看,美国各州在30%~95%不等。其中电子烟征税最高的明尼苏达州,就高达95%。
小结:
基本上,大部分美国各州的电子烟税率与传统香烟的税率征收差不多相同。那么反观如果电子烟按照国内的卷烟税率实施,则国内的综合税率处于美国折算成零售价税率的中等偏低的水平。
因此,就算电子烟按照传统的卷烟征收相关税率,加上各类关税、海运、空运等等费用,也会比出口国外划算不少。如若电子烟征税低于传统卷烟,那么对于电子烟行业来讲就是最大的利好。如若征税高于传统卷烟,则属利空。
04、国内电子烟品牌竞争格局
雾芯科技(RLX,悦刻)
旗下电子烟品牌悦刻为主品牌,截止2020年底共发展了110个经销商、9000多个专卖店以及10万个授权店。2021年1月22日,登录纽交所挂牌上市,为国内电子烟第一股。
悦刻旗下共有五款电子烟杆
关于电子烟零售点布局和许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电子烟零售许可管理,明确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要求,指导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受理审批电子烟零售许可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依法履行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的监管职责,落实控烟履约要求,合理布局电子烟零售点,防止无序竞争。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处理好市场与政府关系,促进产业治理法治化、规范化,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二)工作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依法受理审批电子烟零售许可申请;坚持尊重市场,统筹考虑电子烟消费群体、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地理交通、企业成本等市场基础,依法保护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坚持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坚持防止无序扩张,遵循市场规律从严制定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要求;坚持优化服务,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二、许可证种类及适用对象
(三)许可证种类。从事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零售业务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范围为电子烟本店零售。
(四)适用对象。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许可准入要求
(五)许可条件。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外,不予电子烟零售许可的情形还包括:
1.因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或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2.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或不按要求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交易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3.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电子烟的经营场所;
4.主营业务与电子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5.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的;
6.报送信息存在虚报材料等不诚信行为未满一年的。
(六)电子烟零售点实行数量管理。根据市场需求、市场容量及电子烟企业成本、零售点合理利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电子烟零售点总量,并视市场需求、市场状态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七)电子烟零售点实行与卷烟零售点相独立的布局规划。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运用市场手段从严制定本省(区、市)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并进行动态调整:
1.数量布局上电子烟零售点实行数量管理;
2.空间布局上应符合电子烟消费群体特点;
3.布局规划中应包含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不予电子烟零售许可的情形,并对其中需要细化规定的不予许可的业态类型和经营场所等予以明确。
四、受理审批
(八)办理机关。电子烟零售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机关为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市级、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九)申请方式。申请人可以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线下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线上提出申请。
(十)审批时限。电子烟零售许可的审批时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需要听证、评审、检验、检测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十一)受理审批。地市级、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受理电子烟零售申请,在本地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数量内,经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对符合电子烟零售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变更许可范围。
(十二)电子烟零售点实行“一店一证”。连锁企业申请电子烟零售许可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五、事中事后监管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依法加强电子烟市场监管,督促持证人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有效推动电子烟市场法治化、规范化。
(十四)对违法行为的监管措施。对持证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采取责令暂停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经营资格等措施。
六、保障措施
(十五)强化责任落实。充分认识电子烟零售许可管理是落实电子烟监管的重要环节和基础保障,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强化督导考核,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落实电子烟零售许可管理工作情况纳入考核。
(十六)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有力有序推进工作。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沟通协作,有效整合资源,凝聚执法合力,保持良好秩序。
(十七)严格纪律要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作出许可决定以及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电子烟零售许可管理的各项要求,凡本指导意见有规定的,依本指导意见执行;本指导意见没有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电子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链接:《关于电子烟零售点布局和许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链接:图解:《关于电子烟零售点布局和许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