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狸猫换太子”
真烟瞬间被换成假烟
前后也就几秒钟时间
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儿
一起来看看!
日前,寻乌县公安局接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反映称,两名男子驾驶一辆尾号为“713”的轿车在寻乌县晨光镇龙图村一副食店内实施以假烟换真烟的行为,被店主发现后逃离了现场。
接报后,寻乌县公安局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刑侦大队精干民警与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一同赶至寻乌县晨光镇到县城路段设卡拦截,并通知晨光周边乡镇的派出所组织警力进行设卡拦截。当日17时许,该局刑侦大队民警与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寻乌县文峰乡鹅坪路段拦截获该辆尾号为“713”的轿车,抓获嫌疑人员胡某典(男,46岁,广东省清远市人)、胡某参(男,44岁,广东省清远市人),并在轿车内查获可疑香烟130余条,其中中华、芙蓉王等品牌假烟120余条,中华、芙蓉王等品牌真烟13条,涉案价值达3万余元。
据查,当日凌晨,犯罪嫌疑人胡某典携带130余条假冒香烟,雇佣犯罪嫌疑人胡某参为其开车,由犯罪嫌疑人胡某典进入路边商店内佯装买烟,趁店主找零钱时将店主的烟掉包,后又以价格太贵为由放弃购买。3月28日两人驾车途经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江西省寻乌县时,犯罪嫌疑人胡某典用车上的假烟调换沿途商店里的真烟,实施盗窃行为30余次。
目前,犯罪嫌疑人胡某典、胡某参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侦查、深挖之中。
零售客户朋友们看店的时候一定要格外小心哦,千万不能让不法分子钻了空子。
杭州萧山查处首起销售伪劣果味电子烟案
近年来,电子烟行业在全球发展迅猛,高速发展的同时乱象频生,社会负面效应明显,比如无证经营、未成年人染上烟瘾、毒品添加形成依赖等,亟需监管。《电子烟管理办法》于2022年3月11日发布,2022年5月1日起施行;《GB 41700-2022 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于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禁止果味电子烟销售,这也意味着电子烟产业法治化、规范化发展步入新阶段。2023年初,为对全省果味电子烟案件查处方法进行探索,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管理局受省局委托,先行研判果味电子烟查处违法情形及法律适用,并查办首起伪劣果味电子烟案件。
2023年3月30日,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杭州某蒸汽电子商行销售经鉴别检测为伪劣果味电子烟的行为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14盒伪劣果味电子烟,没收违法所得6664元,罚款7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初,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烟草专卖局按照上级局部署开展首次电子烟联合检查。2023年2月28日,杭州市萧山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查获8盒果味电子烟。部分电子烟包装外形甚至仿制成奶茶杯、咖啡杯等,未成年人误以为不是烟草口味就不含尼古丁,从而染上烟瘾。根据新颁布的《电子烟管理办法》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从他人处购入西瓜冰、黄桃荔枝、碧螺春、香芋、冰心蜜桃等果味电子烟150盒。截止被查获时止,当事人已销售136盒果味电子烟,合计销售金额为13464元,违法所得6664元。执法人员当场对现场查获的8盒水果味电子烟产品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其余6盒由当事人主动上交。
上述电子烟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测,上述西瓜冰味、黄桃荔枝味、南极冰味等6个品种的电子烟均为伪劣果味电子烟。当事人销售经鉴别检测为伪劣果味电子烟的行为,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电子商行处以没收14盒伪劣果味电子烟,没收违法所得6664元,罚款7500元的行政处罚。
果味电子烟对青少年尤其具有迷惑性,其奶茶杯、咖啡杯包装的仿制诱导会使未成年人产生误解,在不知不觉间染上烟瘾,损害健康。为保护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别指出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含电子烟)。本案的查办是对新发布的法律法规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适用,萧山局为全省的执法实践探索道路。
本案的查处表明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烟草专卖部门对电子烟市场监管的信心与决心。今后,萧山区将进一步加强电子烟市场联合执法,规范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捍卫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任能旺)